自然資源部近日出臺《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對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危險性評估勘查設計等地質勘查活動加強監督管理,積極構建地質勘查單位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促進地質勘查行業健康發展。
《辦法》對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和分工進行了明確劃分。自然資源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統一建設“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組織制定、修訂地質勘查國家及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統籌地質勘查單位情況統計工作,指導推動全國地質勘查技術鑒定與服務工作。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勘查活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組織地質勘查單位信息填報及公示,管理地質勘查單位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調查處理地質勘查活動有關投訴舉報事項,組織制定、修訂地質勘查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相關統計工作,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地質勘查技術鑒定與服務工作,指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地質勘查活動監管程序和方式。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門戶網站設立“監管平臺”專欄,依法歸集共享地質勘查單位基本信息、地質勘查活動信息以及政府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和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公示。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發現地質勘查單位違法違規情況的,應在核實后由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將其列入異常名錄的決定,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辦法》對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作出將地質勘查單位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前,應告知其擬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地質勘查單位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通過監管平臺向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辦法》明確,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關義務的,可向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后,作出是否將其移出異常名錄的決定,并在監管平臺公示;仍未按規定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核實后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通過監管平臺公示。地質勘查單位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通過監管平臺向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辦法》指出,自然資源部可根據各地實踐情況,指導構建全國地質勘查活動技術鑒定與市場服務機制。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托行業協會或公益性地質勘查單位,整合專家資源,指導構建本行政區內地質勘查活動技術鑒定與市場服務機制,并加強業務指導,相關鑒定結果可納入監管平臺進行管理。